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

    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保證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

    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供款人 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 (i) 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 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計劃保障;
    受益人

    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

    中國人壽保險 ( 海外 ) 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其註冊地址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338 號中國人壽大廈 15 樓;

    估值日 指每星期的星期四,倘當天為非營業日(營業日指一般情況下澳門的持牌銀行於當天營業,但不包括星期六),估值日則為隨後的第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少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權力和責任
    (i)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1. 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2. 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 及
    3. 聘請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ii) 管理實體將確保:
    1. 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2. 本基金投資及管理符合有關澳門法律。


  4. 受寄人
    花旗銀行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四十四樓。


  5. 參加本基金
    1. 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2. 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3. 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4. 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 (a) 、 (b) 及 (c) 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1. 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2. 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 8 條所述扣除供款費後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倘管理實體於該星期的星期二後才收妥供款,該供款將延至下星期的估值日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適當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 ( 下稱“單位”)
    3. 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星期二或之前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於緊接的估值日生效。倘贖回通知書於該星期之星期二後才收妥,贖回單位將於緊隨下星期二的估值日才生效。
    4. 除本節內 (c) 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1. 價格
      1. 基金價以預計方式定價。
      2.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每一個估值日將根據第 10 節所述之保證回報率升值,直至每年終結日。於每年終結日,不論當天是否估值日,每一單位淨值將由本基金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若每年終結日的每單位淨值少於當時管理實體根據第 10 節所述的保證回報率計算,該年終結日的每單位價值,兩者之差額,將由保證人以紅利形式注資入本基金內,並隨後之單位價將被調整以反映該紅利之收入。
    2. 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1. 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2. 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撥備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1. 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計劃的費用、撥備及支出將被扣除。
    2. 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1. 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現行 1.5% )。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2. 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 ( 最低為零 ) 。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3. 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9.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目的旨在為參與人提供高於保證利率的回報。基金採取多元化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債券、股票及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 / 或認可的互惠基金。不論任何本節所述,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所訂定的規章。


  10. 保證回報率
    1. 本基金的保證回報率相等於澳門法律所定之最高保證利率或年利率百份之三,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2. 保證人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保證人可自行決定從本基金中扣除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的 0.5% 作調節撥備,以調節任何時間突發的變動。調節撥備屬本基金擁有。
    3. 不論與本管理規章有任何抵觸,管理實體有絕對決定權以三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更改上述 (i) 所提及之「百分之三」保證回報率。


  11.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1. 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2. 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3. 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2.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3. 解散
    經金管局的批准後,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解散:
    1.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或
    2.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當本基金解散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1. 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2. 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3. 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4. 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予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5. 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 (a) 、 (b) 、 (c) 或 (d) 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 (a) 、 (b) 、 (c) 或 (d) 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6. 倘支付上述 (a) 、 (b) 、 (c) 及 (d) 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7. 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4.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15.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法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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