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選計劃」多重癌症保障

嚴重病症保障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特別疾病保障

138項病症

保障至100歲

集儲蓄及保障於一身
首創自選嚴重病症保障
突破傳統 由您選擇
突如其來的嚴重病症往往令人失去預算,影響現有的生活。即使現今醫學昌明,康復之路較以前平坦,但外來的因素使人有機會再次患上重病,令家人需要面對更沉重的經濟負擔。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系列(「本系列」或「本計劃」)包括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基本計劃」)及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自選計劃)(「自選計劃」),不但保障嚴重病症及特別疾病,更針對重病有機會重臨的情況,提供額外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讓您獲得財務支援,安然應付突如其來的開支。而「自選計劃」除了提供以上保障及額外2次多重癌症保障外,更首創自選嚴重病症保障,讓您自選3項嚴重病症,加強您所關注病症的保障。
「自選計劃」多重癌症保障
嚴重病症保障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特別疾病保障
138項病症
保障至100歲
集儲蓄及保障於一身
計劃特點
「自選計劃」自選嚴重病症保障,6選3,額外賠償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00%
危疾保障需要人人不同,因此我們突破傳統、開創先河,讓您在投保「自選計劃」時,可以從6項指定嚴重病症中自行選擇其中3項作為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將保障集中在您所關注的病症上,度身訂造切合需要的計劃。
6項嚴重病症包括癌症、柏金遜症、多發性硬化症、中風、亞爾茲默氏病及心肌病。在投保時您便需要選定當中3項,其後不可作出更改;當受保人確診患上任何一項所選的嚴重病症,我們會向您提供一筆相等於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00%的額外金額,並連同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一併賠償給您。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於賠償1次後終止,但保單仍然繼續生效讓您享有其他項目的保障。
「自選計劃」多重癌症保障 - 新癌症、復發、轉移或持續之癌症可獲最多2次賠償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00%,新癌症等候期僅為1年
癌症並非不治之症,但治療過後仍有機會復發或於另一器官確診新癌症。假如情況不幸發生,您可以透過「自選計劃」獨有的多重癌症保障獲取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00%的賠償,讓您安心接受治療。
換言之,倘若您因為癌症而獲得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賠償,而在該次癌症確診日期起計的指定等候期後出現病況,多重癌症保障便會提供賠償:
1年等候期:
出現新癌症(與已獲賠償之癌症無關)
3年等候期:
(i) 已獲賠償之癌症復發或轉移;或
(ii) 即使已接受或正接受醫療上必須及積極的治療,已獲賠償之癌症情況持續出現
即使多重癌症保障於賠償2次後終止,只要我們未有就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作出全數賠償,您的保單仍會繼續生效。
嚴重病症保障 - 66歲前首次嚴重病症賠償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80%,其後保費獲豁免
突如其來的嚴重病症不但令人大失預算,更為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因此「本系列」特別為您提供升級保障:假如受保人在緊接其66歲生日的保單週年日之前,確診患上受保的72項嚴重病症的其中一項,我們會提供一筆相等於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80%的賠償;如果確診日期在緊接受保人66歲生日的保單週年日至保單滿期日(包括首尾兩日),則賠償原基本壽險之保額100%。此外,賠償金額還包括終期紅利(如有),並扣除任何保單負債(如有)及已支付的賠償(如有),而受保人需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包括首尾兩日)內仍然生存方可獲賠償。
嚴重病症保障會於賠償1次後終止,但保單仍繼續生效讓您享有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其他保障,而我們亦不會收取其後的保費,真正讓您安心無憂。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多達4次保障,賠償達原基本壽險之保額700%
疾病重臨實在令人擔心,因此「本系列」特別提供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倘若受保人已獲得嚴重病症保障的賠償,但其後患上其他受保的嚴重病症,而確診日期與上一次嚴重病症的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且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包括首尾兩日)內仍然生存,我們會提供額外4次賠償,而總賠償金額高達原基本壽險之保額700%,令您放心接受治療。
每項受保嚴重病症只限賠償1次。當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賠償次數達4次,「基本計劃」的保單便會終止;至於「自選計劃」的保單,即使已獲取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賠償,只要多重癌症保障(如生效)仍未支付全數2次賠償,保單將繼續生效。
特別疾病保障 每次賠償原基本壽險之保額20%;原位癌更高達2次賠償
只要及早接受治療,即使患上嚴重病症仍有完全康復的機會,尤其當症狀仍在早期階段。因此當受保人確診患上66項特別疾病的其中一項,而我們未曾賠償嚴重病症保障,我們將根據該病症支付原基本壽險之保額20%。特別疾病分6個組別,除「組別一原位癌」提供2次賠償外,每個組別可賠償1次,惟每名受保人的總賠償金額最高550,000港元/550,000澳門元/68,750美元或原基本壽險之保額95%,以最低者為準。
由於我們在賠償特別疾病保障後,會從「本系列」的保額中扣除相關的賠償額,因此其後的保費及現金價值亦會按比例調低。另一方面,倘若我們已支付嚴重病症保障,我們將不會提供特別疾病保障的賠償。如果受保人同時受保於「本系列」及其附加保障,以及由我們承保的相同計劃,受保人可獲得的賠償之合共金額將不可超過上述總賠償金額。
您可參閱「受保病症一覽表」以了解特別疾病保障的組別。
138項病症涵蓋嚴重病症及特別疾病
「本系列」為138項病症提供保障,包括72項嚴重病症及66項特別疾病。常見疾病如癌症、心臟疾病、中風、原位癌以至早期惡性腫瘤也是受保障病症。
您可參閱「受保病症一覽表」以了解受保之病症。
保障至100歲包括多重癌症保障及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醫學進步提高了人類的平均壽命,因此我們亦為您提升保障,尤其針對多重癌症保障及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將保障年齡加長,令「本系列」的所有項目皆保障至100歲 (而受保人需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包括首尾兩日)內仍然生存),讓您在銀髮歲月時也無懼疾病重臨。
集儲蓄及保障於一身「本系列」提供全面的危疾保障、儲蓄、人壽保障以及下列保障:
附加保障 – 您可將指定的附加保險加入保單內以加強您的保障。
第二醫療意見 – 您可以透過此服務,獲取多一個專業的醫療意見,以作出適當的治療決定。
國際緊急救援服務 – 如受保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享用24小時國際緊急救援服務的周全保障。
醫療領航服務 – 按第二醫療意見,醫療領航服務將為您安排進一步治療,並與醫療服務供應商磋商,務求將治療費用控制在醫療必需且預期範圍內,以符合您的財務預算。醫療領航服務供應商將收取服務費用,詳情可參閱已上載到公司網頁的小冊子。
計劃概要
投保年齡和保費供款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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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 ||||||||||||
保單貨幣 | 港元/澳門元/美元 | ||||||||||||
保費繳付方式 |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
最低保額 | 100,000港元/100,000澳門元/12,500美元 |
我們會於保費供款年期內收取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00澳門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並將隨保費一併收取。
此產品小冊子只供參考,有關產品完整的定義、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有關產品的保單文件。此外,請詳閱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另一方面,本文所載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有關準確的條款及細則以及限制,例如不可爭議條款、自殺及欺詐等,請參閱「保單規章」。
理賠 – 包括產品所提供的身故賠償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資回報 – 包括利息收入、紅利收入、息率前景及與本產品相關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
支出 – 包括與產品直接(例如:佣金、核保支出、保單繕發及繳付保費費用)及間接(例如:一般行政費用)有關的費用。
保單持續性 – 包括保單終止及部分退保的經驗。
註:過往紅利派發或派息的表現,並不代表本保單將來派發紅利或派息的指標。
投資組合分散投資於不同地區及/或行業。投資策略可能根據市況及經濟前景而改變。中國人壽(海外)會於年結通知書內就有關改變而造成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變更及對保單的影響通知保單持有人。
中國人壽(海外)目前就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產品之投資策略如下:
資產類別 |
目標資產組合(%)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 |
50% 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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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 |
10% 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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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人壽(海外)過往紅利的資料、紅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網頁。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
本產品有哪些風險?
信貸風險:
本產品由中國人壽(海外)發出的人壽保險產品。任何已繳保費將成為我們的資產的一部分,而我們的財務實力將影響我們履行保單條款的責任,因此本產品受我們的信貸風險所影響。
退保風險:
本計劃的儲蓄部分涉及風險,可能會招致虧損。如於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額可能大幅少於已繳的保費。
匯率及貨幣風險:
任何涉及外幣的交易都會涉及風險,例如政治或經濟狀況改變可能大幅影響貨幣價格或其流動性;而在轉換貨幣時也可能因匯率波動而招致經濟損失。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風險並決定應採用哪種保單貨幣。
通脹風險:
由於通脹會導致未來生活費用增加,即使中國人壽(海外)履行所有有關保單條款及責任,您現有的預期保障及/或回報可能無法滿足您未來的需求。
流動性及提取風險:
您須持有保單及繳付保費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滿期日前退保,您將蒙受財務損失。倘若您從保單中提取部分款項,將會影響您的保單價值、身故賠償及其他保單價值及需繳付有關手續費(如有)。
非保證利益:
本計劃包括非保證利益及/或回報。將來可得的確實利益及/或回報可能與產品資料所顯示之利益及/或回報不同,而產品資料僅作說明之用。
保單終止:
倘若(a) 保單失效或退保;(b) 已賠付保單期滿利益;(c) 已賠付身故賠償; (d)已賠付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總賠償次數達到4次(適用於「基本計劃」)或已賠付多重嚴重病症保障達到4次及多重癌症保障賠償(如生效)達到2次(適用於「自選計劃」);(e) 於保費到期後31日內仍未繳交保費,且保單沒有任何剩餘保證現金價值;或(f) 保單負債相等或超過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保單將會被取消。
保費調整及續保l:
於每個保障期完結時(即每年),中國人壽(海外)保留絕對權利及酌情權調整保單續保的應繳保費,而導致保費調整的因素可包括但不限於由本產品引致及/或有關本產品之整體索償及退保情況、投資回報及開支等因素。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及旨在描述本產品的主要特點,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細資料及所有不保事項,請參閱本產品的保單文件。如本產品小冊子及保單條款內容於描述上有任何歧異,應以中文為準。
此產品小冊子只在香港派發,並不能詮釋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海外)」)的任何產品。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任何保險產品。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有關本計劃之詳盡條款、保障細則及不受保範圍,概以本計劃之保險合約條款及細則為準。如欲索取保險合約條款及細則,請與中國人壽(海外)查詢。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C300-C307_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