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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耀传富增额终身寿险计划

显耀传富增额终身寿险计划

Product Summary

显耀传富增额终身寿险计划(「本计划」)为您提供兼顾保障与财富增值的长远理财方案,助您稳步累积资产,把握未来机遇;透过红利及终期红利的潜在回报机制,配合终期红利管理权益,让您可灵活调配收益,提升保单价值,同时本计划设有具竞争力的增额身故赔偿,于不同人生阶段均能为挚爱或家庭提供周全保障,筑起稳固的经济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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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 Icons
 

多重潜在回报

 

锁定回报功能

 

增额身故赔偿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计划特色

 轻松累积财富

多重潜在回报 助您累积财富

本计划是一份含分红的储蓄寿险计划,为您的财富提供增长潜力,其保单价值包含以下部分:

  • 保证现金价值会随着保单年期增长,让您的财富稳步上升。
  • 红利1可累积于保单内滚存生息,亦可选择提取运用。
  • 终期红利2一次性红利,并非保证,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于特定情况下派发。
  •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相等于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1(如有),并减去已提取之金额(如有)。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 助您锁定回报

为配合您的理财需要,由第1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及其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您可申请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3以锁定保单中指定百分比的终期红利。每个保单年度只可行使此权益一次,而每次申请之最低百分比为10%,所有申请之累计百分比上限为50%。申请作锁定的终期红利将转移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成为锁定终期红利,锁定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并按非保证利率积存生息1(如有)。您亦可从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提取金额灵活运用。

 守护家庭与挚爱

增额身故赔偿

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本计划将以下列计算身故赔偿及作出赔付安排:

若受保人于保费缴付期内身故 若受保人于保费缴付期后身故
身故赔偿相等于以下列较高为准:
(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165%; 或
(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任何终期红利2之总和;
加上 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
加上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如有)
减去 任何保单负债
身故賠償相等於以下列較高為準:
(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165%;
(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任何终期红利2之总和;或
(i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金额之指定的百分比,该指定百分比于第一个保单年度为100%,该百分比将于其后每个保单周年日乘以102%,并按年复利;
加上 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
加上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如有)
减去 任何保单负债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本计划提供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您可于受保人在世时,选择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一笔过、分期,或两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

方式1: 一笔过赔付。
方式24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方式34 首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于完成一笔过赔付后,余额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方式44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于完成分期赔付后,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
方式54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分期赔付金额将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赔偿全数赔付为止。

 灵活财富规划

保单分拆

您可由第5个保单周年日,于任何时间按需要轻松地利用「保单分拆权益」5,按照您的意愿,将一份保单分成数份,或是作为自己的退休储备。

保单暂托人 实现财富无间传承

人生旅程充满未知,为了确保您的财富能按照个人意愿传承到挚爱手上,本计划设有「保单暂托人」选项6。于保单有效期内及受保人仍未满18岁前,您可委任一名指定保单暂托人。若保单持有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而受保人仍未满18岁,指定保单暂托人可于保单持有人身故后90日内向我们提出申请,安排其成为保单暂托人,暂时托管保单直至受保人年满18岁。当受保人年满18岁,我们将安排受保人成为保单持有人。如此一来,可确保保单继续生效,保单价值将持续滚存,有助财富顺利传承。保单暂托人受条款及细则及相关行政程序约束。

后备保单持有人安排 轻松延续保障

您亦可于保单有效期内,指定一名后备保单持有人7。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我们在接获有关申请后,将安排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后备保单持有人受条款及细则及相关行政程序约束。

灵活运用财富 配合理财需要

除上述提取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如有)外,您可透过以下方式运用保单价值,以实践个人财务目标:

(i)调低基本金额8:提取保单内的部分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2(如有),惟基本寿险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2(如有)将会相应减少,本保险公司其后可能公布的任何红利1及任何终期红利2亦将相应减少,保单的未来价值及潜在增长亦会因提取而减少;或
(ii)申请保单贷款:借出保证现金价值,而保单仍可维持生效。保单贷款需缴付利息,而利息由我们不时厘定,并非保证。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区患病或因意外受伤,可免费获得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9的周全保障。

 简易核保

为使您可以轻松实现人生大计,本计划提供简易核保,只要填写简易核保问卷,毋须验身,申请简便。

计划细节

显耀传富增额终身寿险计划

计划类型

储蓄寿险计划

投保年龄

15天至 65 岁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 138 岁

保费供款年期 

5年

保费缴付模式10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11

保单货币

港元/美元

最低基本金额8

64,000港元/8,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额8

10,000,000港元 / 1,250,000美元

备注:

  1. 红利及利息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红利实际派发金额取决于中国人寿(海外)分红业务的整体表现,包括投资回报及理赔等因素。若保单持有人没有提取已派发之红利,本公司将按年计给付利息,利率由本保险公司于不时制定,现时港元保单及美元保单的积存年利率分别为 3.45% 及 3.9%。您有权在承诺投保前向我们索取有关过往利率的资料,本公司保留时调整利率之权利。
  2.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重要资料」第5及6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的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赔付:
    (i)于本保险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根据利益保障条款身故赔偿条款)﹔或
    (ii)于保单被部份退保时;或
    (iii)保单到了保单满期日时;或
    (iv)于保单因行使「保单分拆权益」或本保险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
  3. 就申请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本公司需于相关保单周年日起计的30日内(包括保单周年日当日)已接收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请要求及确认后,才可行使此项权益。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可申请行使此权益次数不限,惟每个保单年度只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行使一次此权益。本公司每次只会就每个书面形式申请处理一次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行使。于申请行使此权益时,保单内必须没有任何保单负债。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锁定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如申请获本公司批核,申请作锁定的终期红利会在切实可行的期限内尽早转移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并保留于本公司积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以一笔过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内的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而毋须保单退保,惟提取的金额受限于由本公司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的要求。
    锁定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只会在该申请获本公司成功批核后而厘定。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等于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减去从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已提取之金额(如有)。于本公司完成转移所申请的终期红利的有关金额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后,相关保单年度及其后保单年度公布的终期红利的价值(如有)会按比例调整。锁定终期红利将不可被还原或逆转。有关详情,请参阅保单条款。
  4.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将会按年计算,而利率由我们不时厘定,现行的积存利率为1%,此利率并非保证,您有权在承诺投保前向我们索取有关过往利率的资料。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余额及任何累计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或具足够权限之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其应得的权益,如适用)。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或 (v) 任何保单转让或更改保单持有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5. 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如已无须再就基本寿险缴付保费,保单持有人可由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不限分拆保单的数目。于保单已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的保单年度,保单持有人不可在同一个保单年度于分拆保单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每份分拆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可少于本公司在当时厘订的基本寿险的最低基本金额;
    (ii)所有分拆保单的分拆百分比总和为100%;
    (iii)保单内并没有保单负债(如有);
    (iv)保单下并无任何待批核的索偿;及
    (v)保单持有人一旦递交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至本公司后,保单持有人不可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变更、取消、撤回或终止。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以下所列将适用:
    (i)保单分拆权益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在保单批注栏正式签署批注或签发批单方可生效。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将是本公司批核该申请当日(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ii)保单分拆权益生效后,保单将随即终止及分拆保单随即生效;
    (iii)每份分拆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相同;
    (iv)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分拆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及后备保单持有人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及后备保单持有人相同;
    (vi)分拆保单不设冷静期;
    (vii)保单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随即被终止;
    (viii)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ix)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起,每份分拆保单之红利(如有),将按每份分拆保单之基本金额计算;
    (x)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xi)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的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而分拆保单的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xii)相似之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亦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但若保单已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为厘定每份分拆保单下保单持有人之所有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申请会否超过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终期红利所指定的累计百分比的上限,保单下之所有申请内,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终期红利所指定的累计百分比亦会被计算在内;
    (xiii)自保单分拆权益生效的保单年度后紧接之保单年度开始,相似之保单分拆权益将同样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及
    (xiv)除非另有说明,每份分拆保单的所有保障、条款及条件将与现有保单相同。
  6. 本公司收到「指定保单暂托人」之书面申请时,有关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于申请时受保人的已届年龄为18岁以下﹔(b) 指定保单暂托人必须为自然人;(c) 于申请时指定保单暂托人的已届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d) 指定保单暂托人与现有保单持有人符合本公司满意之关系;及 (e) 指定保单暂托人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相关的行政规则及程序。
    指定保单暂托人的指定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以较先者为准)自动终止:(a) 任何保单持有人的更改;(b) 任何新的指定保单暂托人的指定;(c) 任何后备保单持有人的指定;(d) 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达到18岁;(e) 指定保单暂托人早于现有保单持有人去世;(f) 任何保单转让;及 (g) 保单持有人向本公司提交书面通知,以终止指定保单暂托人的指定。
    在保单暂托人申请批核后,任何保单应支付的保险利益或赔偿将不会支付给保单暂托人,并于保单内积存。受限于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规则及程序,保单暂托人受限于只可行使受限制权利,并未获授权对保单行使下列之任何变更,而列表并非详尽无遗:(a) 保单下任何相关人士的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持有人及受益人;(b) 保单价值的更改,包括但不限于提取任何保单存款和任何现金价值,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及申请保单贷款;(c) 保单转让;及 (d) 申请终止及/或退保保单。
    若本公司于现有保单持有人身故90日内未收到指定保单暂托人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该指定保单暂托人将会被自动撤销。此外,保单暂托人的指定将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情况时自动终止:(a) 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达到18岁;(b) 保单暂托人在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达到18岁之前身故;或 (c) 保单暂托人向本公司递交拒绝成为或继续作为保单暂托人的书面申请。
  7. 后备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受限于中国人寿(海外)的相关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后备保单持有人」之书面申请时,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后备保单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
    (ii) 于申请时后备保单持有人的已届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iii) 后备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及
    (iv) 申请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规则及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安排该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则保单拥有权将归属于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之中。当本公司安排转移保单拥有权至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后,于任何情况下后备保单持有人将不再拥有该保单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8.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相等于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9.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保障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中国人寿(海外)不会对其服务质素作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就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自行酌情厘定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变更服务范围;(b) 变更服务供应商;及/或 (c) 停止提供此等服务,而不需另行通知。
  10.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11.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3%,最低收费为200港元/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之利率为 (i)年息3.5% (适用于港元保单); 或(ii)年息4% (适用于美元保单),而有关利率为保证。

重要资料:

此产品小册子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中国人寿(海外)与任何人士或团体所订立之任何合约。有关本计划之详细条款、细则及除外责任,概以相关保险合约为准。请详阅相关保险合约及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于需要时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欲在投保前参阅保险合约之样本,您可向中国人寿(海外)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