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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

 

非強制央積金

  • 是澳門政府為加強本澳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以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的一項新政;
  • 是澳門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層;
  •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於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可成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的擁有人;
  • 澳門政府分別於2010年及2012年頒布法令,為合資格澳門居民開立公積金“個人帳戶”,並注入政府撥款作為初始資金;
  • 公積金個人帳戶將轉為非強制央積金下的個人帳戶;
  • 立法會於2017年5月31日細則性通過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公積金共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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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個人計劃

設立與參與

  • 個人計劃的設立屬非強制性,由個人自願決定;
  • 已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參加公積金個人計劃;
  • 參與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才可參加

供款

  • 每月最低供款額為澳門幣$500,自定供款額須為$100之倍數,且目前以澳門幣$3,500為供款額上限;
  • 供款會於每月指定日期經自動轉帳方式從參與者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扣除(我司指定銀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廣發銀行澳門分行、華僑永亨銀行、國際銀行、滙業銀行等);
  • 供款將記錄在“供款子帳戶”以作投資;

供款投資

  • 由參與者選定基金管理實體,並自行分配供款投資選擇。

 


 

 

款項提取

具以下資格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款項,基於不同的原因,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申請提款的原因 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以分配制度累計金額為上限(註1)
已年滿65歲  
未滿65歲,但屬以下情況:
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屬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年滿60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註2)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  

 

(註1)上限為歷年獲政府注入帳戶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款項減去累計提取的款項。

(註2)申請經批准後,其後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取款項。

 

注意事項 :

-     供款子帳戶內僱主的供款結餘需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方可申請提取;

-     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

 


 

 

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