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顯耀傳富增額終身壽險計劃

顯耀傳富增額終身壽險計劃

Product Summary

顯耀傳富增額終身壽險計劃(「本計劃」)為您提供兼顧保障與財富增值的長遠理財方案,助您穩步累積資產,把握未來機遇;透過紅利及終期紅利的潛在回報機制,配合終期紅利管理權益,讓您可靈活調配收益,提升保單價值,同時本計劃設有具競爭力的增額身故賠償,於不同人生階段均能為摯愛或家庭提供周全保障,築起穩固的經濟後盾。

年繳保費可享高達相等於18%首年保費折扣! 詳情按此

預繳保費可享有最高每年4%的保證優惠利率!詳情按此

Product Icons
 

多重潛在回報

 

鎖定回報功能

 

增額身故賠償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計劃特色

 輕鬆累積財富

多重潛在回報 助您累積財富

本計劃是一份含分紅的儲蓄壽險計劃,為您的財富提供增長潛力,其保單價值包含以下部分:

  • 保證現金價值會隨著保單年期增長,讓您的財富穩步上升。
  • 紅利1可累積於保單內滾存生息,亦可選擇提取運用。
  • 終期紅利2為一次性紅利,並非保證,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於特定情況下派發。
  •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相等於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1(如有),並減去已提取之金額(如有)。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 助您鎖定回報

為配合您的理財需要,由第15個保單週年日開始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您可申請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3以鎖定保單中指定百分比的終期紅利。每個保單年度只可行使此權益一次,而每次申請之最低百分比為10%,所有申請之累計百分比上限為50%。申請作鎖定的終期紅利將轉移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成為鎖定終期紅利,鎖定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並按非保證利率積存生息1(如有)。您亦可從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提取金額靈活運用。

 守護家庭與摯愛

增額身故賠償

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本計劃將以下列計算身故賠償及作出賠付安排:

若受保人於保費繳付期內身故 若受保人於保費繳付期後身故
身故賠償相等於以下列較高為準:
(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的(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165%; 或
(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及任何終期紅利2之總和;
加上 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
加上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如有)
減去 任何保單負債
身故賠償相等於以下列較高為準:
(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的(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165%; 或
(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及任何終期紅利2之總和;或
(iii)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金額之指定的百分比,該指定百分比於第一個保單年度為100%,該百分比將於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乘以102%,並按年複利;
加上 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
加上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如有)
減去 任何保單負債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本計劃提供靈活的身故賠償賠付方式,助您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您可於受保人在世時,選擇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一筆過、分期,或兩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方式1: 一筆過賠付。
方式24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方式34 首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於完成一筆過賠付後,餘額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方式44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於完成分期賠付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
方式54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分期賠付金額將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賠償全數賠付為止。

 靈活財富規劃

保單分拆

您可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於任何時間按需要輕鬆地利用「保單分拆權益」5,按照您的意願,將一份保單分成數份,或是作為自己的退休儲備。

保單暫託人 實現財富無間傳承

人生旅程充滿未知,為了確保您的財富能按照個人意願傳承到摯愛手上,本計劃設有「保單暫託人」選項6。於保單有效期內及受保人仍未滿18歲前,您可委任一名指定保單暫託人。若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不幸身故,而受保人仍未滿18歲,指定保單暫託人可於保單持有人身故後90日內向我們提出申請,安排其成為保單暫託人,暫時託管保單直至受保人年滿18歲。當受保人年滿18歲,我們將安排受保人成為保單持有人。如此一來,可確保保單繼續生效,保單價值將持續滾存,有助財富順利傳承。保單暫託人受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行政程序約束。

後備保單持有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您亦可於保單有效期內,指定一名後備保單持有人7。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我們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將安排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後備保單持有人受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行政程序約束。

靈活運用財富 配合理財需要

除上述提取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如有)外,您可透過以下方式運用保單價值,以實踐個人財務目標:

(i)調低基本金額8:提取保單內的部分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2(如有),惟基本壽險的累積到期已繳保費、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2(如有)將會相應減少,本保險公司其後可能公佈的任何紅利1及任何終期紅利2亦將相應減少,保單的未來價值及潛在增長亦會因提取而減少;或
(ii)申請保單貸款:借出保證現金價值,而保單仍可維持生效。保單貸款需繳付利息,而利息由我們不時釐定,並非保證。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9的周全保障。

 簡易核保

為使您可以輕鬆實現人生大計,本計劃提供簡易核保,只要填寫簡易核保問卷,毋須驗身,申請簡便。

計劃細節

顯耀傳富增額終身壽險計劃

計劃類型

儲蓄保險

投保年齡

15天至 65 歲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 138 歲

保費供款年期 

5年

保費繳付模式10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11

保單貨幣

港元/美元

最低基本金額8

64,000港元/8,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額8

10,000,000港元 / 1,250,000美元

備註:

  1. 紅利及利息並非保證不變,實際收益及/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紅利實際派發金額取決於中國人壽(海外)分紅業務的整體表現,包括投資回報及理賠等因素。若保單持有人沒有提取已派發之紅利,本公司將按年計給付利息,利率由本保險公司於不時制定,現時港元保單及美元保單的積存年利率分別為 3.45% 及 3.9%。您有權在承諾投保前向我們索取有關過往利率的資料,本公司保留時調整利率之權利。
  2.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5及6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的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賠付:
    (i)於本保險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根據利益保障條款身故賠償條款)﹔或
    (ii)於保單被部份退保時;或
    (iii)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或
    (iv)於保單因行使「保單分拆權益」或本保險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
  3. 就申請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本公司需於相關保單週年日起計的30日內(包括保單週年日當日)已接收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必須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請要求及確認後,才可行使此項權益。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可申請行使此權益次數不限,惟每個保單年度只可以書面形式申請行使一次此權益。本公司每次只會就每個書面形式申請處理一次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行使。於申請行使此權益時,保單內必須沒有任何保單負債。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鎖定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如申請獲本公司批核,申請作鎖定的終期紅利會在切實可行的期限內盡早轉移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並保留於本公司積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以一筆過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內的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而毋須保單退保,惟提取的金額受限於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的要求。
    鎖定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只會在該申請獲本公司成功批核後而釐定。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等於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減去從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已提取之金額(如有)。於本公司完成轉移所申請的終期紅利的有關金額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後,相關保單年度及其後保單年度公佈的終期紅利的價值(如有)會按比例調整。鎖定終期紅利將不可被還原或逆轉。有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4.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項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身故賠償開始分期賠付後的餘額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將會按年計算,而利率由我們不時釐定,現行的積存利率為1%,此利率並非保證,您有權在承諾投保前向我們索取有關過往利率的資料。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賠付最後一期身故賠償時一同賠付。假如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支付身故賠償的餘額及任何累計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或具足夠權限之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根據其應得的權益,如適用)。當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總金額少於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賠償的分期賠付的年度化金額少於20,000港元/2,500美元(適用於方式2至5);或 (iii) 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或 (iv) 保單內的任何一位受益人為非自然人;或 (v) 任何保單轉讓或更改保單持有人,我們將採用方式1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5. 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如已無須再就基本壽險繳付保費,保單持有人可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不限分拆保單的數目。於保單已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的保單年度,保單持有人不可在同一個保單年度於分拆保單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每份分拆保單的基本金額不可少於本公司在當時釐訂的基本壽險的最低基本金額;
    (ii)所有分拆保單的分拆百分比總和為100%;
    (iii)保單內並沒有保單負債(如有);
    (iv)保單下並無任何待批核的索償;及
    (v)保單持有人一旦遞交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至本公司後,保單持有人不可對該申請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撤回或終止。
    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以下所列將適用:
    (i)保單分拆權益的申請必須經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獲授權代表在保單批註欄正式簽署批註或簽發批單方可生效。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將是本公司批核該申請當日(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ii)保單分拆權益生效後,保單將隨即終止及分拆保單隨即生效;
    (iii)每份分拆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相同;
    (iv)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分拆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及後備保單持有人相同;
    (vi)分拆保單不設冷靜期;
    (vii)保單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隨即被終止;
    (viii)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之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如有)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ix)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每份分拆保單之紅利(如有),將按每份分拆保單之基本金額計算;
    (x)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保單的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xi)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的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而分拆保單的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xii)相似之終期紅利管理權益亦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但若保單已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為釐定每份分拆保單下保單持有人之所有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申請會否超過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終期紅利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的上限,保單下之所有申請內,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終期紅利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亦會被計算在內;
    (xiii)自保單分拆權益生效的保單年度後緊接之保單年度開始,相似之保單分拆權益將同樣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及
    (xiv)除非另有說明,每份分拆保單的所有保障、條款及條件將與現有保單相同。
  6. 本公司收到「指定保單暫託人」之書面申請時,有關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 於申請時受保人的已屆年齡為18歲以下﹔(b) 指定保單暫託人必須為自然人;(c) 於申請時指定保單暫託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d) 指定保單暫託人與現有保單持有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關係;及 (e) 指定保單暫託人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相關的行政規則及程序。
    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將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自動終止:(a) 任何保單持有人的更改;(b) 任何新的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c) 任何後備保單持有人的指定;(d) 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e) 指定保單暫託人早於現有保單持有人去世;(f) 任何保單轉讓;及 (g) 保單持有人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以終止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
    在保單暫託人申請批核後,任何保單應支付的保險利益或賠償將不會支付給保單暫託人,並於保單内積存。受限於本公司的相關行政規則及程序,保單暫託人受限於只可行使受限制權利,並未獲授權對保單行使下列之任何變更,而列表並非詳盡無遺:(a) 保單下任何相關人士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b) 保單價值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提取任何保單存款和任何現金價值,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及申請保單貸款;(c) 保單轉讓;及 (d) 申請終止及/或退保保單。
    若本公司於現有保單持有人身故90日内未收到指定保單暫託人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該指定保單暫託人將會被自動撤銷。此外,保單暫託人的指定將在以下最早發生的情況時自動終止:(a) 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b) 保單暫託人在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之前身故;或 (c) 保單暫託人向本公司遞交拒絕成為或繼續作為保單暫託人的書面申請。
  7. 後備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受限於中國人壽(海外)的相關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後備保單持有人」之書面申請時,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後備保單持有人必須為自然人;
    (ii) 於申請時後備保單持有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iii) 後備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
    (iv) 申請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規則及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安排該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擁有權將歸屬於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當本公司安排轉移保單擁有權至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後,於任何情況下後備保單持有人將不再擁有該保單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8. 「基本金額」指承保表或批註上列明為「基本金額」的金額,只用作計算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並不相等於身故賠償。若基本金額於保單有效期內被更改,以上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亦將作相應調整。
  9.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保障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自行酌情釐定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變更服務範圍;(b) 變更服務供應商;及/或 (c) 停止提供此等服務,而不需另行通知。
  10.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11.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3%,最低收費為200港元/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之利率為 (i)年息3.5% (適用於港元保單); 或(ii)年息4% (適用於美元保單),而有關利率為保證。

重要資料:

此產品小冊子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中國人壽(海外)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有關本計劃之詳細條款、細則及除外責任,概以相關保險合約為準。請詳閱相關保險合約及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於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欲在投保前參閱保險合約之樣本,您可向中國人壽(海外)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