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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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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設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經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可成為非強制性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個人帳戶由三類子帳戶構成,分別是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
政府管理子帳戶
- 此帳戶在對鼓勵性基本款項進行登記時,由社會保障基金為澳門居民開立;
- 記錄政府發放的款項,包括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 記錄款項於子帳戶之間的轉移;
- 每年只可申請轉入及轉出款項各一次。
供款子帳戶
- 在繳納首次供款前,由基金管理實體開立帳戶;
- 用作繳納自願性供款;
- 記錄款項於子帳戶之間的轉移;
(備註:根據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供款制度分為“公積金個人計劃”和“公積金共同計劃”。)
保留子帳戶
- 該帳戶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 該帳戶在取消供款子帳戶時,由基金管理實體予以開立;
- 記錄款項於子帳戶之間的轉移。
注意:
有關子帳戶款項的轉移規則如下:
- 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每年限轉入和轉出各一次。
- 央積金共同計劃只有經僱主通知已終止相關勞動關係後方可轉出。
設立與參與
- 個人計劃的設立屬非強制性,由個人意願決定;
- 需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已參加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參加公積金個人計劃;
- 可在多個基金實體同時設立;
- 有意加入我司個人計劃者可咨詢銀行渠道或代理人;
- 個人計劃的設立步驟如下:
1
帳戶擁有人
與基金管理實體簽訂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的相關文件。
- 可通過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請
2
基金管理實體
紙本申請
自收齊文件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將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的相關文件轉交社會保障基金
⏱ 10個工作日內
電子申請
自簽訂文件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在社會保障基金電子平台提交計劃資料進行匹配
帳戶擁有人亦需透過「一戶通」提交計劃資料
⏱ 10個工作日內
3
社會保障基金
- 自收齊文件或計劃資料匹配成功之日起計60日內作出決定,並向帳戶擁有人發出申請審批結果通知
4
基金管理實體
- 接獲社保審批結果通知後,於繳納首次供款前,為帳戶擁有人開立供款子帳戶
供款
- 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500澳門元,自定供款額須為100澳門元的整倍數調整,每月最高供款金額為3,600澳門元;
- 供款會於每月指定日期經自動轉帳方式從參與者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扣除(我司指定銀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廣發銀行、華僑銀行、國際銀行、滙業銀行);
- 每月自動轉賬扣除金額為上月的供款;
- 供款將記錄在“供款子帳戶”以作投資。
供款投資
- 由參與者選定基金管理實體,並自行分配供款投資選擇。
設立與參與
- 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雙方共同供款。
- 僱員為年滿18歳或未滿18歲但已於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
- 是個人帳戶的擁有人且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不影響可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
供款
- 以僱員當月的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僱員及僱主的供款均是計算基礎的5%。
- 供款上限和下限與現行的第5/2020 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自動掛鈎。
供款的投資分配
- 基金管理實體由僱主選擇。僱主及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部分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但投放的分配比例應至少為5%或其整倍數。
- 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權益時,該僱員將有權決定僱主供款部分的投資分配。僱主亦可由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起將其供款的投放權轉移予相關僱員。
權益歸屬比率
- 根據供款時間,釐定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所獲得的僱主累算權益的百分比。
- 僱主可訂定較以下更有利於僱員的供款時間計算及權益歸屬比率:
| 供款時間 | 權益歸屬比率 |
|---|---|
| 未滿三年 | 0% |
| 三年至未滿四年 | 30% |
| 四年至未滿五年 | 40% |
| 五年至未滿六年 | 50% |
| 六年至未滿七年 | 60% |
| 七年至未滿八年 | 70% |
| 八年至未滿九年 | 80% |
| 九年至未滿十年 | 90% |
| 十年或十年以上 | 100% |
具以下資格的帳戶擁有人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取款項,基於不同的原因,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 申請提款的原因 | 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 以分配制度累計金額上限(註2) |
|---|---|---|
| 已年滿65歲 | ✓ | |
| 未滿65歲但屬以下情況: | ||
| 年滿60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註1) | ✓ | |
| 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 | |
| 基於其他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 ✓ | |
| 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 | |
| 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 ✓ | |
| 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 | ✓ | |
(註1)申請經批准後,其後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取款項。
(註2)上限為歷年獲政府注入帳戶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款項減去累計提取的款項。
注意事項
- 供款子帳戶內僱主的供款結餘需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方可申請提取;
- 帳戶擁有人每年最多可提取款項兩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