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裕饒傳承儲蓄保險計劃III
裕饒傳承儲蓄保險計劃III(「本計劃」)助您實現長線儲蓄的目標,提供穩定的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此外,您可靈活運用資金,輕鬆實現跨世代的財富傳承,惠澤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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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潛在回報 助您累積財富
本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為您提供潛在財富增長回報,其保單價值包含兩個部分: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1。
保證現金價值會隨著保單年期增長,讓您的財富穩步上升。
終期紅利1為一次性紅利,並非保證,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於特定情況下派發。
無限次轉換受保人 代代傳承
我們明白您希望為摯愛家人提供充裕的財富及安穩的生活,因此本計劃特設「轉換受保人」選項2。您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後,並於受保人在世期間,無限次轉換受保人,使財富不斷滾存,加上轉換保單持有人,便可實現代代傳承。
後補受保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您可於受保人在世及保單生效期內,同時指定最多兩名後補受保人3,並訂立後補受保人的先後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您可通知我們安排第一後補受保人成為新受保人,確保保單可以繼續生效,保單價值得以繼續滾存。配合轉換保單持有人,助您將財富傳承後代。
此外,您亦可於保單有效期內,指定一名後備保單持有人4。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我們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將安排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
指定後補受保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受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行政程序約束。
壽險保障 讓摯愛倍感安心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不幸身故,及保單的後補受保人3(如有)並未有成為受保人,受益人可獲發身故賠償,其金額相等於下列較高者為準:
1)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或
2) 受保人身故日的本計劃之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1(如有)之總和,
並需從中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當支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本計劃提供靈活的身故賠償賠付方式,助您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您可於受保人在世時,選擇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方式1: | 一筆過賠付。 |
方式2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方式35: | 首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於完成一筆過賠付後,餘額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方式4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於完成分期賠付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 |
方式5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分期賠付金額將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賠償全數賠付為止。 |
靈活運用財富 配合理財需要
您可選擇以調低基本金額6的方式,提取保單內的部分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1,以實踐個人的財務目標,惟保單價值將會相應減少。
此外,您亦可以保單貸款方式借出部分保證現金價值,作應急之用,而保單仍可維持生效。保單貸款需繳付利息,而利息由我們不時釐定,並非保證。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7的周全保障。
簡易核保
為使您可以輕鬆實現人生大計,本計劃提供簡易核保,毋須驗身,申請簡便。
裕饒傳承儲蓄保險計劃III
計劃類型 |
儲蓄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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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
15天至 8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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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終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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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供款年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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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付模式8 |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或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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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貨幣 |
港元/美元 |
||
|
投保年齡 |
||
|
15天至60歲 |
61歲至75歲 |
76歲至80歲 |
最低基本金額6 |
64,000港元/8,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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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金額6 |
80,000,000港元/ 10,000,000美元 |
40,000,000港元/ 5,000,000美元 |
3,000,000港元/ 375,000美元 |
個案:傳承財富
Victor是位測量師,希望建立長遠儲備,讓自己及下一代可享有安穩無憂的生活,故選擇投保裕饒傳承儲蓄保險計劃III,既可增值財富,又可以傳承財富予後代。
受保人性別: |
男 |
吸煙狀況: |
非吸煙 |
受保人投保年齡: |
40歲 |
基本金額6: |
400,000美元 |
保費繳付模式: |
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9 |
每年保費: |
80,000美元 |
保費供款年期: |
5年 |
預繳總保費9: |
370,392美元 |
(保單貨幣:美元)
|
第一代 |
第一代 |
第一代 |
第二代 |
第二代 |
第三代 |
保單年度終結 |
0 |
20 |
30 |
60 |
85 |
95 |
受保人 |
Victor |
Victor |
Victor |
Alice |
Alice |
Lawrence |
事件 |
Victor於40歲時投保本計劃 |
Victor於60歲時搬家,提取30,000美元*進行家居裝修,以打造一個舒適的退休居所
另外,Victor由61-70歲期間,每年提取10,000美元*補貼退休開支
60至70歲期間,提取 合共130,000美元* (包括非保證部分)
|
Victor於70歲時把受保人及保單持有人轉為當時35歲的女兒Alice,而保單的保障會延長至新受保人2終身 |
Alice於65歲提取20,000美元*,作為退休旅行之用 提取 20,000美元* (包括非保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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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於90歲時把受保人及保單持有人轉為當時55歲的兒子 Lawrence ,而保單的保障會延長至新受保人2終身 |
Lawrence 65歲時,預期保單價值將滾存至52,366,756美元,Lawrence計劃每年提取保單價值作退休之用,或透過轉換受保人2和保單持有人,將財富傳承給後代
|
預繳保費餘額9 |
290,392 |
0 |
0 |
0 |
0 |
0 |
保證現金價值 |
28,000
|
398,672
|
371,935
|
412,482
|
454,090
|
472,406
|
非保證終期紅利1 |
0 |
496,260 |
962,602 |
6,252,770 |
29,737,698 |
54,827,768 |
預期退保發還金額總額(非保證) |
312,584 |
894,932 |
1,334,537 |
6,665,252 |
30,191,788 |
55,300,174 |
預期退保發還金額總額(非保證)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84%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242%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360%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1,800%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8,151% |
相等於預繳總保費的14,930% |
*提取金額並非保證,實際提取的金額會根據實際支付之非保證利益而可能有所不同。
以上個案的數字已調整為整數及只作舉例說明之用。
上述個案乃基於以下假設:
- 預期退保發還金額總額相等於預繳保費餘額(如有)、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如有),並需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及
- 終期紅利為非保證及為一次性紅利,並非永久附加於保單上,在日後公佈時終期紅利之金額或會有所增減;及
- 整個保障年期內沒有其他金額提取、保單貸款及保單負債,及所有保費於到期時已被全數繳付。
備註:
-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5及6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的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支付:- 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只適用於當受保人身故日當天的基本計劃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之總和高於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
- 保單被部份退保時;或
- 保單因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
- 本公司收到「轉換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新受保人之年齡需滿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屆年齡超過保單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屆年齡,新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65歲;或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屆年齡低於或等於保單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屆年齡,新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80歲。
本公司須對新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存在之可保權益滿意。申請轉換受保人時,現時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須仍然在世,及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積到期已繳保費、身故賠償、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終期紅利(如有)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轉換受保人而改變。 - 本公司收到「指定後補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後補受保人之年齡需滿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後補受保人(如果超過一名後補受保人,則以個人為基礎)的已屆年齡超過保單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屆年齡,後補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65歲;或
(b) 如果後補受保人(如果超過一名後補受保人,則以個人為基礎)的已屆年齡低於或等於保單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屆年齡,後補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80歲。
後補受保人須與保單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有關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積到期已繳保費、身故賠償、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任何終期紅利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後補受保人成為受保人而改變。 - 後備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受限於中國人壽(海外)的相關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後備保單持有人」之書面申請時,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後備保單持有人必須為自然人;
(ii) 於申請時後備保單持有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iii) 後備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
(iv) 申請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安排該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擁有權將歸屬於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當本公司安排轉移保單擁有權至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後,於任何情況下後備保單持有人將不再擁有該保單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項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身故賠償開始分期賠付後的餘額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將會按年計算,而利率由我們不時釐定,現行的積存利率為1%,此利率並非保證,您有權在承諾投保前向我們索取有關過往利率的資料。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賠付最後一期身故賠償時一同賠付。假如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支付身故賠償的餘額及任何累計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或具足夠權限之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根據其應得的權益,如適用)。當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總金額少於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賠償的分期賠付的年度化金額少於20,000港元/2,500美元(適用於方式2至5);或 (iii) 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或 (iv) 保單內的任何一位受益人為非自然人,我們將採用方式1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 「基本金額」指承保表或批註上列明為「基本金額」的金額,只用作計算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並不適用於計算身故賠償。若基本金額於保單有效期內被更改,以上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亦將作相應調整。
-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保障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自行酌情釐定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變更服務範圍;(b) 變更服務供應商;及/或 (c)停止提供此等服務,而不需另行通知。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2%,最低收費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之利率為年息4%,而有關利率為保證。
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