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裕饶传承储蓄保险计划III
裕饶传承储蓄保险计划III(「本计划」)助您实现长线储蓄的目标,提供稳定的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此外,您可灵活运用资金,轻松实现跨世代的财富传承,惠泽后代。
可享5%首年保费折扣!按此了解优惠详情
双重潜在回报 助您累积财富
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为您提供潜在财富增长回报,其保单价值包含两个部分: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
保证现金价值会随着保单年期增长,让您的财富稳步上升。
终期红利1为一次性红利,并非保证,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于特定情况下派发。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 代代传承
我们明白您希望为挚爱家人提供充裕的财富及安稳的生活,因此本计划特设「转换受保人」选项2。您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并于受保人在世期间,无限次转换受保人,使财富不断滚存,加上转换保单持有人,便可实现代代传承。
后补受保人及后备保单持有人安排 轻松延续保障
您可于受保人在世及保单生效期内,同时指定最多两名后补受保人3,并订立后补受保人的先后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您可通知我们安排第一后补受保人成为新受保人,确保保单可以继续生效,保单价值得以继续滚存。配合转换保单持有人,助您将财富传承后代。
此外,您亦可于保单有效期内,指定一名后备保单持有人4。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我们在接获有关申请后,将安排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
指定后补受保人及后备保单持有人受条款及细则及相关行政程序约束。
寿险保障 让挚爱倍感安心
身故赔偿
如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期间不幸身故,及保单的后补受保人3(如有)并未有成为受保人,受益人可获发身故赔偿,其金额相等于下列较高者为准:
1)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或
2) 受保人身故日的本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如有)之总和,
并需从中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当支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本计划提供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您可于受保人在世时,选择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
方式1: | 一笔过赔付。 |
方式2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方式35: | 首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于完成一笔过赔付后,余额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方式4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于完成分期赔付后,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 |
方式5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分期赔付金额将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赔偿全数赔付为止。 |
灵活运用财富 配合理财需要
您可选择以调低基本金额6的方式,提取保单内的部分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以实践个人的财务目标,惟保单价值将会相应减少。
此外,您亦可以保单贷款方式借出部分保证现金价值,作应急之用,而保单仍可维持生效。保单贷款需缴付利息,而利息由我们不时厘定,并非保证。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区患病或因意外受伤,可免费获得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7的周全保障。
简易核保
为使您可以轻松实现人生大计,本计划提供简易核保,毋须验身,申请简便。
裕饶传承储蓄保险计划III
计划类型 |
储蓄保险 |
||
投保年龄 |
15天至 80 岁 |
||
保障年期 |
终身 |
||
保费供款年期 |
5年 |
||
保费缴付模式8 |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或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9 |
||
保单货币 |
港元/美元 |
||
|
投保年龄 |
||
|
15天至60岁 |
61岁至75岁 |
76岁至80岁 |
最低基本金额6 |
64,000港元/8,000美元 |
||
最高基本金额6 |
80,000,000港元/ 10,000,000美元 |
40,000,000港元/ 5,000,000美元 |
3,000,000港元/ 375,000美元 |
个案:传承财富
Victor是位测量师,希望建立长远储备,让自己及下一代可享有安稳无忧的生活,故选择投保裕饶传承储蓄保险计划III,既可增值财富,又可以传承财富予后代。
受保人性别: |
男 |
吸烟状况: |
非吸烟 |
受保人投保年龄: |
40岁 |
基本金额6: |
400,000美元 |
保费缴付模式: |
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9 |
每年保费: |
80,000美元 |
保费供款年期: |
5年 |
预缴总保费9: |
370,392美元 |
(保单货币:美元)
|
第一代 |
第一代 |
第一代 |
第二代 |
第二代 |
第三代 |
保单年度终结 |
0 |
20 |
30 |
60 |
85 |
95 |
受保人 |
Victor |
Victor |
Victor |
Alice |
Alice |
Lawrence |
事件 |
Victor于40岁时投保本计划 |
Victor于60岁时搬家,提取30,000美元*进行家居装修,以打造一个舒适的退休居所
另外,Victor由61-70岁期间,每年提取10,000美元*补贴退休开支
60至70岁期间,提取 合共130,000美元* (包括非保证部分)
|
Victor于70岁时把受保人及保单持有人转为当时35岁的女儿Alice,而保单的保障会延长至新受保人2终身 |
Alice于65岁提取20,000美元*,作为退休旅行之用 提取 20,000美元* (包括非保证部分)
|
Alice于90岁时把受保人及保单持有人转为当时55岁的儿子 Lawrence ,而保单的保障会延长至新受保人2终身 |
Lawrence 65岁时,预期保单价值将滚存至52,366,756美元,Lawrence计划每年提取保单价值作退休之用,或透过转换受保人2和保单持有人,将财富传承给后代
|
预缴保费余额9 |
290,392 |
0 |
0 |
0 |
0 |
0 |
保证现金价值 |
28,000
|
398,672
|
371,935
|
412,482
|
454,090
|
472,406
|
非保证终期红利1 |
0 |
496,260 |
962,602 |
6,252,770 |
29,737,698 |
54,827,768 |
预期退保发还金额总额(非保证) |
312,584 |
894,932 |
1,334,537 |
6,665,252 |
30,191,788 |
55,300,174 |
预期退保发还金额总额(非保证)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84%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242%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360%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1,800%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8,151% |
相等于预缴总保费的14,930% |
*提取金额并非保证,实际提取的金额会根据实际支付之非保证利益而可能有所不同。
以上个案的数字已调整为整数及只作举例说明之用。
上述个案乃基于以下假设:
- 预期退保发还金额总额相等于预缴保费余额(如有)、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如有),并需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及
- 终期红利为非保证及为一次性红利,并非永久附加于保单上,在日后公布时终期红利之金额或会有所增减;及
- 整个保障年期内没有其他金额提取、保单贷款及保单负债,及所有保费于到期时已被全数缴付。
备注:
-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重要资料」第5及6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的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当天的基本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
- 保单被部份退保时;或
- 保单因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
- 本公司收到「转换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新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65岁;或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本公司须对新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之可保权益满意。申请转换受保人时,现时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须仍然在世,及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终期红利(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转换受保人而改变。 - 本公司收到「指定后补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后补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65岁;或
(b)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后补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有关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任何终期红利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后补受保人成为受保人而改变。 - 后备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受限于中国人寿(海外)的相关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后备保单持有人」之书面申请时,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后备保单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
(ii) 于申请时后备保单持有人的已届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iii) 后备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及
(iv) 申请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安排该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则保单拥有权将归属于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之中。当本公司安排转移保单拥有权至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后,于任何情况下后备保单持有人将不再拥有该保单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将会按年计算,而利率由我们不时厘定,现行的积存利率为1%,此利率并非保证,您有权在承诺投保前向我们索取有关过往利率的资料。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余额及任何累计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或具足够权限之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其应得的权益,如适用)。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保障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中国人寿(海外)不会对其服务质素作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就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自行酌情厘定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变更服务范围;(b) 变更服务供应商;及/或 (c)停止提供此等服务,而不需另行通知。
-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2%,最低收费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之利率为年息4%,而有关利率为保证。
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