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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Product Summary

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每個人生階段都有不同理想及目標,及早規劃財務藍圖就能後顧無憂,輕鬆實現夢想人生。

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本計劃」)只需繳付一次性保費,即提供長線財富增值潛力,並備有多元化的財富管理及傳承功能,讓您盡享理財彈性。精明創富、守富、傳富,立即啓動您的創富增值之旅!

Product Icons
 

多重潛在回報

 

鎖定回報功能

 

財富代代傳承

 

身故賠償及靈活賠付方式

 

靈活運用財富

計劃特色

 輕鬆累積財富

 

多重潛在回報 助您累積財富

 

本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為您的財富提供增長潛力,其保單價值包含以下部分:

 

保單價值
=
保證現金價值
+
復歸紅利1
+
終期紅利2
+
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

 

 

  • 保證現金價值會隨著保單年期增長,讓您的財富穩步上升。
  • 復歸紅利1及 終期紅利2 將加快您的儲蓄增長潛力。
      復歸紅利1 終期紅利2
    紅利派發  

    - 每年

    - 由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於每個保單週年日公佈

    - 一次性 

    - 將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於特定情況下派發

    紅利之面值

    - 非保證,但一旦公佈即為保證,並永久附加於保單 

    - 於賠付身故賠償時支付 

    - 非保證,並非永久附加於保單

    - 於賠付身故賠償時支付 

    紅利之現金價值  

    - 非保證,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 於保單因行使保單分拆權益或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支付

     

  • 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相等於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4(如有),並減去已提取之金額(如有)。

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

為配合您的理財需要,由第15個保單週年日開始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您可申請行使「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3,以鎖定保單中指定百分比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每個保單年度只可行使此權益一次,而每次申請之最低百分比為10%,所有申請之累計百分比上限為50%。

申請作鎖定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將轉移至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成為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並按非保證利率積存生息4(如有)。您亦可從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提取金額靈活運用。

 財富代代傳承

保單分拆 饋贈摰愛

您可輕鬆地利用「保單分拆權益」5,按照您的意願,將一份保單分成數份,把財富傳承予下一代,或是作為自己的退休儲備。

您可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於任何時間按需要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將原有保單根據指定百分比分拆至兩份或以上的新保單。完成保單分拆後,您亦可申請轉換受保人6,實現財富傳承,以及靈活安排財富。

無限次轉換受保人 代代傳承

我們明白您希望為摯愛家人提供充裕的財富及安穩的生活,因此本計劃特設「轉換受保人」選項6。您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並於受保人在世期間,無限次轉換受保人,使財富不斷滾存,加上轉換保單持有人,便可實現代代傳承。

後補受保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您可於受保人在世及保單有效期內,同時指定最多兩名後補受保人7,並訂立後補受保人的先後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您可通知我們安排第一後補受保人成為新受保人,確保保單可以繼續生效,保單價值得以繼續滾存。配合轉換保單持有人,助您將財富傳承後代。

此外,您亦可於保單有效期內,指定一名後備保單持有人8。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我們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將安排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

指定後補受保人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受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行政程序約束。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不幸身故,及保單內的後補受保人7(如有)並未有成為受保人,受益人將獲發身故賠償,金額相等於下列較高者為準:

  1.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或
  2.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復歸紅利的面值1(如有)及終期紅利的面值2(如有)之總和
+ 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如有)
─ 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當支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本計劃提供靈活的身故賠償賠付方式,助您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您可於受保人在世時,選擇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一筆過、分期,或兩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方式1:
一筆過賠付。
方式29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方式39
首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於完成一筆過賠付後,餘額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方式49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於完成分期賠付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
方式59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分期賠付金額將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賠償全數賠付為止。

 財富規劃 靈活自主

除上述提取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3(如有)外,您可透過以下方式運用保單價值,以實踐個人財務目標:

  1. 提取保單價值:提取保單內的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1(如有)及相關的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2(如有),惟保單其後之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及面值(如有)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及面值(如有)將會相應減少,保單的未來價值及潛在增長亦會因提取而減少;
  2. 低基本金額10提取保單內的部分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2(如有),惟基本壽險的已繳保費、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2(如有)將會相應減少,保單的未來價值及潛在增長亦會因提取而減少;或
  3. 申請保單貸款借出保證現金價值及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1(如有),而保單仍可維持生效。保單貸款需繳付利息,而利息由我們不時釐定,並非保證。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11的周全保障。

 簡易核保

為使您可以輕鬆實現人生大計,本計劃提供簡易核保,毋須驗身,申請簡便。

計劃細節

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計劃類型

儲蓄保險

投保年齡

15天至80歲

保障年期

終身

保費繳付模式

整付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投保年齡

 

15天至60歲

61歲至75歲

76歲至80歲

最低基本金額10

80,000港元 / 10,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額10

80,000,000港元 / 10,000,000美元

40,000,000港元 / 5,000,000美元

3,000,000港元 / 375,000美元

個案

Jennie是一名大學講師,她希望善用閒置資金,創富增值並增加被動收入,日後將財富傳承後代。因此,她投保了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

Jennie(女性)

吸煙狀況:

非吸煙

受保人投保年齡:

35

保單貨幣:

港元

保費繳付模式:

整付

基本金額10

1,000,000港元

 

 

非保證復歸紅利1及終期紅利2

由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於每個保單週年日公佈(如有)

保單年度終結

0

 25-35

40

60

事件

Jennie於35歲時投保本計劃,一筆過繳付保費1,000,000港元。

Jennie於60-70歲期間,每年提取* 100,000港元,支付退休後的娛樂開支。

 

合共提取*

1,100,000港元

 

Jennie 75歲時,保單價值預期將滾存至8,352,418港元,她選擇把保單分拆5,平均分為兩份:

保單1(50%)

Jennie提取*120,000港元,作為家居維修費。

提取*120,000港元

 

保單2(50%)

轉換受保人6及保單持有人予40歲的兒子Oscar。Oscar選擇讓保單價值繼續滾存累積,不作任何提取。

滾存保單價值,不作提取

 

保單 1

保單價值預期將滾存至13,010,064港元,Jennie於95歲離世,其30歲的孫女Vera以後補受保人7及後備保單持有人8身份,成為保單的新受保人及新保單持有人,繼承保單權益。

繼承保單價值

 

保單 2

Oscar 60歲時,保單價值預期將滾存至13,394,782港元,他可選擇提取保單價值作退休之用,或繼續透過轉換受保人6和保單持有人,將財富傳承給後代。

提取或繼續傳承

保證現金價值

 

1,036,620港元

保單1:

523,565港元

保單 2: 

523,565港元

 

保單1:

544,965港元

保單 2: 

544,965港元

 

非保證復歸紅利1,^

 

19,007港元

保單 1:

3,641港元

保單  2: 

30,212港元

保單 1:

90,652港元

保單  2: 

121,814港元

非保證終期紅利2,^

 

5,166,466港元

保單1:

3,529,003港元

保單 2: 

3,622,432港元

保單1:

12,374,447港元

保單 2: 

12,728,003港元

預期退保發還金額總額^(非保證)

 

6,222,093港元

保單 1:

4,056,209港元

保單  2: 

4,176,209港元

保單 1:

13,010,064港元

保單  2: 

13,394,782港元

預期退保發還金額總額^(非保證)/總保費 

 

相等於總保費的622%

保單  1:

相等於總保費~的811%

保單 2: 

相等於總保費~的835%

保單  1:

相等於總保費~的2602%

保單 2: 

相等於總保費~的2679%

 

 

* 提取金額並非保證,實際提取的金額會根據實際支付之非保證利益而可能有所不同。

^ 以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計算。

~ 保單分拆後保單1及保單2的總保費分別為500,000港元,乃按照保單分拆的百分比50%計算。

 

以上個案的數字已調整為整數及只作舉例說明之用。上述個案乃基於以下假設:

  • 退保發還金額總額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以及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之總和,並需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 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為非保證,並非永久附加於保單上,在日後公佈時或會有所增減;及
  • 整個保障年期內沒有其他金額提取、任何保單貸款、任何保單負債、沒有行使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

 

備註:

  1. 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本公司將於每個保單週年日公佈復歸紅利。復歸紅利(如有)將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釐定並且為非保證。一旦公佈,復歸紅利的面值將為保證並永久附加於保單。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為非保證並將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本公司將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賠付:
    1. 於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只適用於當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復歸紅利的面值(如有)及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之總和高於基本壽險之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將支付復歸紅利的面值(如有);或
    2. 於保單因行使保單分拆權益或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將支付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
  2.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現金價值及面值之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4及5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本公司將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賠付:
    1. 於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只適用於當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復歸紅利的面值(如有)及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之總和高於基本壽險之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將支付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
    2. 於保單被部份退保時,將支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或
    3. 於保單因行使保單分拆權益或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將支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
  3. 就申請行使「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本公司需於相關保單週年日起計的30日內(包括保單週年日當日)已接收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必須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請要求及確認後,才可行使此項權益。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可申請行使此權益次數不限,惟每個保單年度只可以書面形式申請行使一次此權益。本公司每次只會就每個書面形式申請處理一次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行使。於申請行使此權益時,保單內必須沒有任何保單負債。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如申請獲本公司批核,申請作鎖定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會在切實可行的期限內盡早轉移至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並保留於本公司積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以一筆過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內的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而毋須保單退保,惟提取的金額受限於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的要求。
    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只會在該申請獲本公司成功批核後而釐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等於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減去從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已提取之金額(如有)。於本公司完成轉移所申請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的有關金額至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後,相關保單年度及其後保單年度公佈的的復歸紅利的價值(如有)及終期紅利的價值(如有)會按比例調整。鎖定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將不可被還原或逆轉。有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4. 利息並非保證不變,實際收益及/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
  5. 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不限分拆保單的數目。於保單已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的保單年度,保單持有人不可在同一個保單年度於分拆保單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每份分拆保單的基本金額不可少於本公司在當時釐訂的基本壽險的最低基本金額;
    2. 所有分拆保單的分拆百分比總和為100%;
    3. 保單下並沒有保單負債(如有);
    4. 保單下並無任何待批核的索償;及
    5. 保單持有人一旦遞交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至本公司後,保單持有人不可對該申請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撤回或終止。
    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以下所列將適用:
    1. 保單分拆權益的申請必須經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獲授權代表在保單批註欄正式簽署批註或簽發批單方可生效。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將是本公司批核該申請當日(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2. 保單分拆權益生效後,保單將隨即終止及分拆保單隨即生效;
    3. 每份分拆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相同;
    4. 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5. 分拆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後補受保人及後補受保人的次序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後補受保人及後補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6. 分拆保單不設冷靜期;
    7. 保單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隨即被終止;
    8.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之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復歸紅利(如有)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9.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保單的已繳保費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10.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而分拆保單的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11. 相似之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亦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但若保單已行使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為釐定每份分拆保單下保單持有人之所有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申請會否超過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的上限,保單下之所有申請內,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復歸紅利的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亦會被計算在內;
    12. 自保單分拆權益生效的保單年度後緊接之保單年度開始,相似之保單分拆權益將同樣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及
    13. 除非另有說明,每份分拆保單的所有保障、條款及條件將與現有保單相同。
  6. 本公司收到「轉換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新受保人之年齡需滿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屆年齡超過保單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屆年齡,新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65歲;或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屆年齡低於或等於保單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屆年齡,新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80歲。

    本公司須對新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存在之可保權益滿意。本公司批核轉換受保人申請時,現時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須仍然在世,及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已繳保費、身故賠償、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復歸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如有)、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保單分拆權益(如有)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轉換受保人而改變。
  7. 本公司收到「指定後補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後補受保人之年齡需滿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後補受保人(如果超過一名後補受保人,則以個人為基礎)的已屆年齡超過保單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屆年齡,後補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65歲;或
    (b) 如果後補受保人(如果超過一名後補受保人,則以個人為基礎)的已屆年齡低於或等於保單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屆年齡,後補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不可超過80歲。

    後補受保人須與保單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有關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已繳保費、身故賠償、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復歸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如有)、復歸紅利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保單分拆權益(如有)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後補受保人成為受保人而改變。
  8. 後備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受限於中國人壽(海外)的相關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後備保單持有人」之書面申請時,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後備保單持有人必須為自然人;
    2. 於申請時後備保單持有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3. 後備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
    4. 申請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安排該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擁有權將歸屬於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當本公司安排轉移保單擁有權至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後,於任何情況下後備保單持有人將不再擁有該保單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9.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項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身故賠償開始分期賠付後的餘額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將會按年計算,而利率由我們不時釐定,現行的積存利率為1%,此利率並非保證,您有權在承諾投保前向我們索取有關過往利率的資料。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賠付最後一期身故賠償時一同賠付。假如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支付身故賠償的餘額及任何累計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或具足夠權限之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根據其應得的權益 ,如適用)。若有多於1名受益人而任何受益人先於其他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將繼續根據保單持有人已指定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向其他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應得的身故賠償。當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總金額少於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賠償的分期賠付的年度化金額少於20,000港元/2,500美元(適用於方式2至5);或 (iii) 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或 (iv) 保單內的任何一位受益人為非自然人,我們將採用方式1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10. 「基本金額」指承保表或批註上列明為「基本金額」的金額,只用作計算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並不適用於計算身故賠償。若基本金額於保單有效期內被更改,以上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亦將作相應調整。
  11.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保障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自行酌情釐定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變更服務範圍;(b)變更服務供應商;及/或(c)停止提供此等服務,而不需另行通知。

重要資料:

此產品小冊子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中國人壽(海外)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有關本計劃之詳細條款、細則及除外責任,概以相關保險合約為準。請詳閱相關保險合約及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於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欲在投保前參閱保險合約之樣本,您可向中國人壽(海外)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