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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恆久儲蓄保險計劃

爱恒久储蓄保险计划

Product Summary

爱恒久储蓄保险计划

每个人生阶段都有不同理想及目标,及早规划财务蓝图就能后顾无忧,轻松实现梦想人生。

爱恒久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只需缴付一次性保费,即提供长线财富增值潜力,并备有多元化的财富管理及传承功能,让您尽享理财弹性。精明创富、守富、传富,立即啓动您的创富增值之旅!

Product Icons
 

多重潜在回报

 

锁定回报功能

 

财富代代传承

 

身故赔偿及灵活赔付方式

 

灵活运用财富

计划特色

 轻松累积财富

 

多重潜在回报 助您累积财富

 

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为您的财富提供增长潜力,其保单价值包含以下部分:

 

保单价值
=
保证现金价值
+
复归红利1
+
终期红利2
+
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

 

 

  • 保证现金价值会随着保单年期增长,让您的财富稳步上升。
  • 复归红利1及 终期红利2 将加快您的储蓄增长潜力。
      复归红利1 终期红利2
    红利派发  

    - 每年

    - 由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布

    - 一次性 

    - 将于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于特定情况下派发

    红利之面值

    - 非保证,但一旦公布即为保证,并永久附加于保单 

    - 于赔付身故赔偿时支付 

    - 非保证,并非永久附加于保单

    - 于赔付身故赔偿时支付 

    红利之现金价值  

    - 非保证,由本公司不时厘定

    - 于保单因行使保单分拆权益或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支付

     

  • 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相等于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4(如有),并减去已提取之金额(如有)。

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

为配合您的理财需要,由第1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及其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您可申请行使「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3,以锁定保单中指定百分比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每个保单年度只可行使此权益一次,而每次申请之最低百分比为10%,所有申请之累计百分比上限为50%。

申请作锁定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将转移至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成为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并按非保证利率积存生息4(如有)。您亦可从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提取金额灵活运用。

 财富代代传承

保单分拆 馈赠摰爱

您可轻松地利用「保单分拆权益」5,按照您的意愿,将一份保单分成数份,把财富传承予下一代,或是作为自己的退休储备。

您可由第5个保单周年日,于任何时间按需要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将原有保单根据指定百分比分拆至两份或以上的新保单。完成保单分拆后,您亦可申请转换受保人6,实现财富传承,以及灵活安排财富。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 代代传承

我们明白您希望为挚爱家人提供充裕的财富及安稳的生活,因此本计划特设「转换受保人」选项6。您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并于受保人在世期间,无限次转换受保人,使财富不断滚存,加上转换保单持有人,便可实现代代传承。

后补受保人及后备保单持有人安排 轻松延续保障

您可于受保人在世及保单有效期内,同时指定最多两名后补受保人7,并订立后补受保人的先后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您可通知我们安排第一后补受保人成为新受保人,确保保单可以继续生效,保单价值得以继续滚存。配合转换保单持有人,助您将财富传承后代。

此外,您亦可于保单有效期内,指定一名后备保单持有人8。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我们在接获有关申请后,将安排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

指定后补受保人及后备保单持有人受条款及细则及相关行政程序约束。

身故赔偿

如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及保单内的后补受保人7(如有)并未有成为受保人,受益人将获发身故赔偿,金额相等于下列较高者为准:

  1.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或
  2.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的面值1(如有)及终期红利的面值2(如有)之总和
+ 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如有)
─ 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当支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本计划提供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您可于受保人在世时,选择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一笔过、分期,或两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

方式1:
一笔过赔付。
方式29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方式39
首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于完成一笔过赔付后,余额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方式49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于完成分期赔付后,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
方式59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分期赔付金额将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赔偿全数赔付为止。

 财富规划 灵活自主

除上述提取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3(如有)外,您可透过以下方式运用保单价值,以实践个人财务目标:

  1. 提取保单价值:提取保单内的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1(如有)及相关的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2(如有),惟保单其后之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及面值(如有)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及面值(如有)将会相应减少,保单的未来价值及潜在增长亦会因提取而减少;
  2. 低基本金额10提取保单内的部分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2(如有),惟基本寿险的已缴保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2(如有)将会相应减少,保单的未来价值及潜在增长亦会因提取而减少;或
  3. 申请保单贷款借出保证现金价值及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1(如有),而保单仍可维持生效。保单贷款需缴付利息,而利息由我们不时厘定,并非保证。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区患病或因意外受伤,可免费获得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11的周全保障。

 简易核保

为使您可以轻松实现人生大计,本计划提供简易核保,毋须验身,申请简便。

计划细节

爱恒久储蓄保险计划

计划类型

储蓄保险

投保年龄

15天至80岁

保障年期

终身

保费缴付模式

整付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投保年龄

 

15天至60岁

61岁至75岁

76岁至80岁

最低基本金额10

80,000港元 / 10,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额10

80,000,000港元 / 10,000,000美元

40,000,000港元 / 5,000,000美元

3,000,000港元 / 375,000美元

个案

Jennie是一名大学讲师,她希望善用闲置资金,创富增值并增加被动收入,日后将财富传承后代。因此,她投保了爱恒久储蓄保险计划。

 

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

Jennie(女性)

吸烟状况:

非吸烟

受保人投保年龄:

35

保单货币:

港元

保费缴付模式:

整付

基本金额10

1,000,000港元

 

 

非保证复归红利1及终期红利2

由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布(如有)

保单年度终结

0

 25-35

40

60

事件

Jennie于35岁时投保本计划,一笔过缴付保费1,000,000港元。

Jennie于60-70岁期间,每年提取* 100,000港元,支付退休后的娱乐开支。

 

合共提取*

1,100,000港元

 

Jennie 75岁时,保单价值预期将滚存至8,352,418港元,她选择把保单分拆5,平均分为两份:

保单1(50%)

Jennie提取*120,000港元,作为家居维修费。

提取*120,000港元

 

保单2(50%)

转换受保人6及保单持有人予40岁的儿子Oscar。Oscar选择让保单价值继续滚存累积,不作任何提取。

滚存保单价值,不作提取

 

保单 1

保单价值预期将滚存至13,010,064港元,Jennie于95岁离世,其30岁的孙女Vera以后补受保人7及后备保单持有人8身份,成为保单的新受保人及新保单持有人,继承保单权益。

继承保单价值

 

保单 2

Oscar 60岁时,保单价值预期将滚存至13,394,782港元,他可选择提取保单价值作退休之用,或继续透过转换受保人6和保单持有人,将财富传承给后代。

提取或继续传承

保证现金价值

 

1,036,620港元

保单1:

523,565港元

保单 2: 

523,565港元

 

保单1:

544,965港元

保单 2: 

544,965港元

 

非保证复归红利1,^

 

19,007港元

保单 1:

3,641港元

保单  2: 

30,212港元

保单 1:

90,652港元

保单  2: 

121,814港元

非保证终期红利2,^

 

5,166,466港元

保单1:

3,529,003港元

保单 2: 

3,622,432港元

保单1:

12,374,447港元

保单 2: 

12,728,003港元

预期退保发还金额总额^(非保证)

 

6,222,093港元

保单 1:

4,056,209港元

保单  2: 

4,176,209港元

保单 1:

13,010,064港元

保单  2: 

13,394,782港元

预期退保发还金额总额^(非保证)/总保费 

 

相等于总保费的622%

保单  1:

相等于总保费~的811%

保单 2: 

相等于总保费~的835%

保单  1:

相等于总保费~的2602%

保单 2: 

相等于总保费~的2679%

 

 

* 提取金额并非保证,实际提取的金额会根据实际支付之非保证利益而可能有所不同。

^ 以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计算。

~ 保单分拆后保单1及保单2的总保费分别为500,000港元,乃按照保单分拆的百分比50%计算。

 

以上个案的数字已调整为整数及只作举例说明之用。上述个案乃基于以下假设:

  • 退保发还金额总额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如有)、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如有),以及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之总和,并需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 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为非保证,并非永久附加于保单上,在日后公布时或会有所增减;及
  • 整个保障年期内没有其他金额提取、任何保单贷款、任何保单负债、没有行使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

 

备注:

  1. 于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布复归红利。复归红利(如有)将由本公司不时自行厘定并且为非保证。一旦公布,复归红利的面值将为保证并永久附加于保单。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为非保证并将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本公司将于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赔付:
    1. 于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的面值(如有)及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将支付复归红利的面值(如有);或
    2. 于保单因行使保单分拆权益或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将支付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如有)。
  2.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现金价值及面值之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重要资料」第4及5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本公司将于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赔付:
    1. 于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的面值(如有)及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将支付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
    2. 于保单被部份退保时,将支付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如有);或
    3. 于保单因行使保单分拆权益或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将支付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如有)。
  3. 就申请行使「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本公司需于相关保单周年日起计的30日内(包括保单周年日当日)已接收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请要求及确认后,才可行使此项权益。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可申请行使此权益次数不限,惟每个保单年度只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行使一次此权益。本公司每次只会就每个书面形式申请处理一次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行使。于申请行使此权益时,保单内必须没有任何保单负债。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如申请获本公司批核,申请作锁定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会在切实可行的期限内尽早转移至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并保留于本公司积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以一笔过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内的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而毋须保单退保,惟提取的金额受限于由本公司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的要求。
    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只会在该申请获本公司成功批核后而厘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等于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减去从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已提取之金额(如有)。于本公司完成转移所申请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的有关金额至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后,相关保单年度及其后保单年度公布的的复归红利的价值(如有)及终期红利的价值(如有)会按比例调整。锁定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将不可被还原或逆转。有关详情,请参阅保单条款。
  4. 利息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
  5. 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不限分拆保单的数目。于保单已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的保单年度,保单持有人不可在同一个保单年度于分拆保单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每份分拆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可少于本公司在当时厘订的基本寿险的最低基本金额;
    2. 所有分拆保单的分拆百分比总和为100%;
    3. 保单下并没有保单负债(如有);
    4. 保单下并无任何待批核的索偿;及
    5. 保单持有人一旦递交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至本公司后,保单持有人不可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变更、取消、撤回或终止。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以下所列将适用:
    1. 保单分拆权益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在保单批注栏正式签署批注或签发批单方可生效。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将是本公司批核该申请当日(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2. 保单分拆权益生效后,保单将随即终止及分拆保单随即生效;
    3. 每份分拆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相同;
    4. 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5. 分拆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6. 分拆保单不设冷静期;
    7. 保单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随即被终止;
    8.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9.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已缴保费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10.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而分拆保单的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11. 相似之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亦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但若保单已行使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为厘定每份分拆保单下保单持有人之所有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申请会否超过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所指定的累计百分比的上限,保单下之所有申请内,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复归红利的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所指定的累计百分比亦会被计算在内;
    12. 自保单分拆权益生效的保单年度后紧接之保单年度开始,相似之保单分拆权益将同样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及
    13. 除非另有说明,每份分拆保单的所有保障、条款及条件将与现有保单相同。
  6. 本公司收到「转换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新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65岁;或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本公司须对新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之可保权益满意。本公司批核转换受保人申请时,现时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须仍然在世,及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复归红利(如有)、终期红利(如有)、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如有)、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转换受保人而改变。
  7. 本公司收到「指定后补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后补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65岁;或
    (b)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后补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有关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复归红利(如有)、终期红利(如有)、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如有)、复归红利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后补受保人成为受保人而改变。
  8. 后备保单持有人的申请受限于中国人寿(海外)的相关行政程序。本公司收到「指定后备保单持有人」之书面申请时,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后备保单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
    2. 于申请时后备保单持有人的已届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3. 后备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及
    4. 申请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安排该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则保单拥有权将归属于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之中。当本公司安排转移保单拥有权至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后,于任何情况下后备保单持有人将不再拥有该保单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利息将会按年计算,而利率由我们不时厘定,现行的积存利率为1%,此利率并非保证,您有权在承诺投保前向我们索取有关过往利率的资料。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余额及任何累计利息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或具足够权限之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其应得的权益 ,如适用)。若有多于1名受益人而任何受益人先于其他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保单持有人已指定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向其他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应得的身故赔偿。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10.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11.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保障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中国人寿(海外)不会对其服务质素作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就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自行酌情厘定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变更服务范围;(b)变更服务供应商;及/或(c)停止提供此等服务,而不需另行通知。

重要资料:

此产品小册子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中国人寿(海外)与任何人士或团体所订立之任何合约。有关本计划之详细条款、细则及除外责任,概以相关保险合约为准。请详阅相关保险合约及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于需要时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欲在投保前参阅保险合约之样本,您可向中国人寿(海外)索取。